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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码: CYQD00-2018-0004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 乐政发〔2018〕24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8-05-23 时效性: 有效

CYQD00-2018-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浙金融办〔2016〕4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设全市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好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以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相应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防范产生新的“两链”风险,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整合优化我市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兼顾科技创新、创业惠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征信担保。根据省、温州市要求,确保2018年底前成立1家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国有控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到2020年,政策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单户300万元以下的担保余额占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6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合作体系。按照先易后难原则,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小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参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符合政策性融资担保要求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合理确定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企业贷款业务利率,不得以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配合省担保集团公司建设信用数据库,实现相关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立政银保合作与风险分担体系。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不得将已有风险贷款转嫁到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上;一旦发生风险,需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其余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探索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实行风险分担;积极争取与上级担保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增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建立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准备金,并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积极探索在企业年化总费率8%前提下的风险互助金制度。

(四)建立财政补助机制。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

(五)建立必要的考核激励机制。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为考核重点。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人员给予一定的激励。

四、业务模式

(一)支持对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长为主,兼顾科技创新、创业惠民等。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担保贷款总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次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单户企业的循环授信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其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规评估要求;

2.贷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要求,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3.企业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二)申请途径。

1.由借款人向参与政策性担保合作的银行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协助借款人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2.由借款人直接向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持担保机构推荐函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三)费率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

(四)风险控制。建立“上下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风险控制机制。银行机构贷款发放后要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借款人有潜在风险损失可能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贷款发生风险后,及时采取诉讼、追讨等措施,并按协议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履约后要进行保后跟踪和管理;贷款发生风险后,按照约定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合作银行共同向借款人追讨。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3%时,进行风险提示,代偿率原则上不能高于3.5%。 

五、管理机制

建立乐清市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农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办、市供销总社、市人行、市银监办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服务和指导,并做好宣传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制定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规划,出台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配套政策;指导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运营等工作;落实融资担保公司财政政策扶持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牵头实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发挥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市农办负责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市经信局负责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的审核审批转报工作,对融资担保日常业务进行监管,参与实施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

市科技局负责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国有编制人员的核定;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市农业局负责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调查。

市国资办负责董监事的委派和监督管理,参与实施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配合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通报;参与实施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  

市供销总社负责配合做好融资担保公司的组建工作,指导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前期运营管理;参与实施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

市人行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创新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与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资金流向、费率定价水平等进行金融综合统计,按月收集汇总相关统计监测情况;参与实施对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

市银监办负责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公司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查处,非法集资违法行为性质认定等工作。

六、其他

本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发


乐政发〔2018〕2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aip

政策解读:http://www.cmccjx.com/art/2018/5/23/art_1347844_18461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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